一、条例核心内容解读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键条款解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3.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海关监管重点
(一)申报重点
进口危险化学品:
HS编码、货物属性、监管类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目的地海关等信息,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按照申报货物项提供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国家实施许可管理的,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二)检查重点
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特别关注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是否如实申报。
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的要求。
所用包装的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符合相应运输方式国际规章的要求。三、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议
1. 如实向海关申报,使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时,确保HS编码、货物属性、监管类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信息准确。
2.出口属于危险货物的,应选购与内容物危险特性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并采取适宜的包装方法。
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不明的,向第三方技术机构申请鉴别。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向第三方技术机构申请审核,确保载明的内容准